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昌俊范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19号罪犯李昌俊,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黄山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黄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俊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黄中法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常俊等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07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李昌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昌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昌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昌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