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桂���与完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魁,完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黄桂魁,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黄圣凯、杜晓卫,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完海明,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黄桂魁与被告完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魁的委托代理人黄圣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完海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钢材。2013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钢材款83585元。被告出具���条一份,承诺按每日万分之十承担违约金。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10000元钢材款,下欠73585元推诿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73585元,违约金22075.5元(按欠款额的30%计算),合计95660.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83585元钢材款、并承诺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的事实。证据二、收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已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完海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能够应证其陈诉,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月期间,被告因承揽建设宁夏中卫市福润苑B区21#、22#楼向原告购买钢材。2013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钢材款83585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按每日万分之十承担违约金。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10000元钢材款,下欠73585元至今未付,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约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3585元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按每日万分之十承担违约金,因约定过高,原告主动下调,主张违约金22075.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完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桂魁欠款73585元、利息22075.5元,合计956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雅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