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周国军、阜阳市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周国军,阜阳市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荣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负责人王建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国军,男,1965年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阜阳市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荣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