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少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少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2006年10月4日出生。原告赵某乙,男,汉族,2013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法定代理人孙某(系二原告之母),女,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凉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2********。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于2015年7月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赵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77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缴。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向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