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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朱鹏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朱鹏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6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五路。负责人:张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志涌,系原告职员。被告:朱鹏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朱鹏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担。审判员  康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