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福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福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刘福军。申请人刘福军要求宣告顾尚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福军诉称:申请人刘福军与被申请人顾尚珍于1991年结婚,1994年顾尚珍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顾尚珍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顾尚珍,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宁乡县,下落不明前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左家垅村王家湾组,公民身份号码:××,其与申请人刘福军系夫妻关系。顾尚珍于199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顾尚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顾尚珍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报告、常口信息、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桔子洲派出所、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办事处湖南师范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顾尚珍于1994年离家出走,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被申请人的丈夫刘福军向本院申请宣告顾尚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尚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万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