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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合江县尧坝荣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树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尧坝荣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树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合江县尧坝荣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才录,系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明,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尧坝荣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江县尧坝荣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江县尧坝荣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合江县尧坝荣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清海代理审判员  李忠勇人民陪审员  祝家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