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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振杰与何继初、李菜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振杰,何继初,李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杰。被执行人何继初。被执行人李菜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杰与被执行人何继初、李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上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何继初、李菜珍交纳执行款30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60元,执行费用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继初、李菜珍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继初、李菜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