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覃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7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衡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人覃某来到其老乡覃某壮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芳华三区十七栋暂住。6月4日下午,覃某发现311房的钥匙插在房门上遂取下以备他日入室盗窃之用。2015年6月5日,覃某用事先盗取的钥匙打开311房门,将被害人崔某的黄色挎包及被害人王某的黑色挎包盗走。随后,覃某将黄色挎包内的人民币现金1,300元、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现金1,900取出用于消费,黄色嘉包、黑色挎包内的相关证件则被其放置在312房靠窗户的天花板上。后覃某将消费后剩余的人民币2,000元存入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5年6月5日21时许,福永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于派出所辖区白石厦爱美高宾馆抓获覃某。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142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和崔某。2015年6月6日,被告人覃某将余下的赃款人民币1,058元退还与被害人王聃和崔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另,本案部分赃物已被缴获,并退还予被害人。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 瑛书记员 刘惠敏(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