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钱璐与李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钱璐。委托代理人:李勇,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璐与被告李炜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成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