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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中平与慈利县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平,慈利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初字第84号原告郑中平,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大云,局长。原告郑中平诉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中平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中平承担。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