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中平与慈利县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平,慈利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初字第84号原告郑中平,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大云,局长。原告郑中平诉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中平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中平承担。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