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REVVOPRODUCTIONSPTELTD(瑞沃公司)与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REVVOPRODUCTIONSPTELTD,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REVVOPRODUCTION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348745)罗弄巴都巴卡尔12座#04-02。法定代表人:黄元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雄,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长龙部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德安,总经理。关于REVVOPRODUCTIONSPTELTD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莞案第135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上述裁决书裁决:解除REVVOPRODUCTIONSPTELTD与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签订的《硅胶计时器合同》(编号:DG-HY-XS20130102-006);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REVVOPRODUCTIONSPTELTD赔偿损失人民币5760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9200元,并承担REVVOPRODUCTIONSPTELTD预付的仲裁费人民币7027元。此外,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757.41元。上述裁决生效后,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未依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恒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的收入或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8584.41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承怡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