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珂与被上诉人李爱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珂,李爱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珂,女。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武,男。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珂与被上诉人李爱武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淅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珂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珂的委托代理人李顺、被上诉人李爱武的委托代理人金建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珂。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