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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珂与被上诉人李爱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珂,李爱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珂,女。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武,男。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珂与被上诉人李爱武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淅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珂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珂的委托代理人李顺、被上诉人李爱武的委托代理人金建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珂。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