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袁明法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明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53号罪犯袁明法,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峄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明法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袁明法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明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明法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明法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明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