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丽申请执行王美臻、艾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2548-1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王美臻,艾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48-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美臻,女,汉族。被执行人:艾智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王美臻、艾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艾智荣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艾智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逸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