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喀什市锦程建材租赁站与新疆金洋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什市锦程建材租赁站,新疆金洋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喀什市锦程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5村。经营者刘轲,男,生于1990年7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新疆金洋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解放南路370号,组织机构代码55243528-0。法定代表人李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市锦程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金洋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什市锦程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锦程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什市锦程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已减半),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简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