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芹与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42号原告朱芹,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成,江苏省涟水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殷卜淼,江苏省涟水县红日法律服务所司机,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马立凯,处长。原告朱芹诉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芹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芹承担。审 判 长 刘照平审 判 员 马盛军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