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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1969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叶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中院(2015)浙温刑终字第747号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春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俊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