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勇与杨历、杨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杨历,杨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赵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4日,住宣汉县南坝镇,城镇居民。被告杨历,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日,住宣汉县下八镇,农村居民。被告杨万忠,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5日,住宣汉县下八镇,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杨历、杨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赵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龙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弋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