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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林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负责人黄依现,组长。诉讼代表人王应兴,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化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真荣,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以下简称麻旺镇平桥村六组)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得知原告麻旺镇平桥村六组就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向本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本案审理应先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原告麻旺镇平桥村六组以此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麻旺镇平桥村六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负担。审判长 高 勇审判员 黄云久审判员 石云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玮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