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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季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季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贾某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季某,女,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杨某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季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二被告先后从我处赊销猪饲料,欠款累计6.5万元,至今未归还。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归还,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所欠货款6.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季某辩称,我没有签过饲料条子,我不清楚该事实。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是我们共同债务,我与被告季某离婚时公证书约定该笔债务由季某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季某与被告杨某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6月19日协议离婚。2014年二被告离婚前养猪时向原告赊销猪饲料,前后欠款共计6.5万元。二被告协议离婚时,于2014年6月19日约定欠贾某某饲料款5万元由季某负责偿还,2014年6月22日,双方约定欠原告6.5万元由被告杨某某负责偿还。2015年4月17日,二被告另行达成协议,约定2014年6月22日协议作废。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笔录,并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提交的2014年6月19日离婚协议、2014年6月22日协议及2015年4月17日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等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和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二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饲料后应及时给付价款。被告季某辩称不知情,但根据被告提供的三份协议,被告季某对欠款事实是知情的。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对偿还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笔欠款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某、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贾某某欠款6.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