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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刘明祥,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振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