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天台中学与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浙江省天台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威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天台中学。法定代表人:郑志湖。上诉人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天台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26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上诉人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