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审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审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执行人张青松。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青松因违法占地所做出的肃国土资罚决字(2014)049号行政处罚一案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青松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5月占用XX镇沙河村一般农田194平方米建房用于装饰材料门市。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于2014年12月5日对张青松做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地194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政处罚裁量基准》占用一般农田每平方米处罚贰拾元,合计并处罚款叁仟捌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张青松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超过法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审判长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