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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学英与XX阳、刘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英,XX阳,刘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陈学英,女,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曾洪俊,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建群,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学英之女,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XX阳,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第三人:刘君,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宋杨,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艳,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英与被告XX阳,第三人刘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学英承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