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吴志勇。被告:池某甲。原告朱某为与被告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水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勇、被告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起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成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就是按农村习俗由媒人介绍,双方并无更多了解便订亲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在杭州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后才发现,被告虽已成婚,但却没有丝毫家庭责任,整日迷恋打牌赌博。被告本来就无一技之长,靠在工地做小工赚取一些收入,然而收入还不够其赌博。原告为此劝诫被告,但被告的父母却说要玩就让他玩,如此被告更是有恃无恐,沉迷于赌博之中。原告看到被告不知悔改,感觉与被告如此生活终生必将痛苦,为此,结婚不久,原告与被告就产生多次争吵。后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原告只希望孩子的到来能让被告摆脱赌博恶习,负起家庭责任。然而这只是原告的空想,被告的生活依然如故。2009年10月,原告的父亲因患肠癌在杭州住院治疗,然住院一个多月,被告竟从未想过到医院去陪伴服侍。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到医院就像是履行程序,表示到了医院就匆匆离去。原告怀着身孕还只好自己骑电动车跑上跑下,被告也不曾顾及原告和孩子的安危,仍还是尽情畅赌。××××年××月××日,儿子池某乙出生,儿子出生后,被告的收入依然供其自行享乐,儿子的生活费都由原告和被告的父母承担。因为赌博,被告顾不上亲情,因赌博常常熬夜,作息颠倒,以至经常无法出去打工。久而久之,加上又常常吃夜宵这些不良的生活习惯,2012年被诊断患上了糖尿病。被告患病后,不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还是放任那种颓废的生活,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2012年11月,原告提出离婚,并为此搬出另外居住。对此,被告向原告保证一定改正,请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原谅他,原告为此回到家中。然不久,被告故态复萌,被告如此行为无非就是要让原告成为婚姻的牺牲品.2014年6月,原告只得与被告分居,再次提出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本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又毫无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维持这样死亡的婚姻已毫无意义。原告与被告婚后无任何共同财产,也无积蓄,但孩子日后还仍是在杭州生活,被告应按城市生活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故原告诉请判令:一、离婚;二、婚生子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为支持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朱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2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婚生子池某乙的情况。被告池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从来没有尽过做母亲的责任,孩子自出生起都没有和原告睡在一起过,孩子的生活开支都是由被告父母承担。原、被告是在××××年××月××日经人介绍成婚的,婚后,原告随被告及父母一起到杭州居住,一直居住在下城区。××××年××月××日,儿子池某乙出生。关于原告所说的赌博,被告平时没事的时候偶尔打牌玩玩,并没有整天赌博。从儿子出生至今,儿子生病了,原告从来没有到医院照顾过,儿子读书的费用也都是被告父母支付的。即使离婚,儿子也应该由被告抚养。被告池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原告随被告及被告父母至杭州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池某乙,现由被告父母负责抚养教育。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杭州市下城区至今。婚后,因双方争吵,原告于2014年6月搬离被告家中,双方未能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池某甲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虽于2014年6月搬离被告住所,但未能举证证明其系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且未满二年,本院认为,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只要今后原、被告能多加强感情的沟通和交流,夫妻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巩固和完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