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喜涛与被申请人孙威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喜涛,孙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78号申请人:岳喜涛,男,汉族,1980年2月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工农委*组。申请人:孙威威,男,汉族,1975年5月4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新村委*组。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岳喜涛、孙威威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岳喜涛、孙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7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孙威威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岳喜涛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岳喜涛、孙威威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78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