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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钟玉娣与刘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娣,刘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钟玉娣,务农,电话:。被执行人刘小明,1974年6月16日,务农,电话:。钟玉娣申请执行刘小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标的3162.6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明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凤山分社有帐号为13×××63的存款账户,且有存款1213.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小明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凤山分社开户的帐号为13×××63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老三代理审判员  梅 勇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