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雄伟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孟鸿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卞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