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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雄伟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孟鸿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卞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