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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邹明与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明,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邹明。委托代理人袁贵芳,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冉强军,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易勇,原告起诉书所列其住址为贵阳市白云区金华监狱集体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与被告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的有效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回原告邹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熊胤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