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万良、韦凤等与蒙作标、蒙作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万良,韦凤,蒙作标,蒙作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46号原告韦万良。原告韦凤。被告蒙作标。被告蒙作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万良、韦凤增诉被告蒙作标、蒙作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万良、韦凤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万良、韦凤增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万良、韦凤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万良、韦凤增负担。审 判 长 谭志山人民陪审员 莫小芳人民陪审员 蓝美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樊宇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