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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34号原告邓某某,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望某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