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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石国华与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丙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华,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丙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石国华委托代理人戴俊,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十五组12号。被告印丙华关于审理原告石国华诉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丙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国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石国华承担。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