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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岳立河与李洪莲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15号本院2015年6月29日对原告岳立河诉被告李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告郭长河诉请”改正为“原告岳立河诉请”。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威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