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夏泽华与吴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泽华,吴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85号原告夏泽华,女,汉族,19581年11月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吴从明,男,汉族,1954年10月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泽华与被告吴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泽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水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夏泽华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