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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蓝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莫某某,农民。法定代理人莫某某,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农民。被执行人蓝某某(曾用名蓝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蓝某某,农民。法定代理人熊某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蓝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蓝某某、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款11084元转入法院财务室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环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玉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