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