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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肃兆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黄河铅丝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肃兆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黄河铅丝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红古信用联社),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苏炳军,红古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存海,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兆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兆业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法定代表人蒋兆祥,兆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州黄河铅丝厂(简称铅丝厂),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法定代表人蒋兆同,铅丝厂厂长。红古信用联社与兆业公司、铅丝厂抵债合同纠纷一案,红古信用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人(2014)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44622.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通过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兆业公司的拆迁补偿款8044622.06元。上述执行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红古信用联社。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赵文燕执行员  王新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姚舒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