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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骞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骞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骞某。被告李某。原告骞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骞某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某的住址不明确,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李某,且原告骞某在本院指定限期内不能提供李某的确切地址。故原告骞某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退回骞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雒 庆人民陪审员 曹 芳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