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邢善莲与徐芝生、任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善莲,徐芝生,任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邢善莲,女,汉族,1961年7月1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徐芝生,男,汉族,1965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任惠民,男,汉族,1957年2月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芝生的收入陆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