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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邢善莲与徐芝生、任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善莲,徐芝生,任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邢善莲,女,汉族,1961年7月1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徐芝生,男,汉族,1965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任惠民,男,汉族,1957年2月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芝生的收入陆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