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邹立华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181号原告邹立华,男,195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法定代表人杨占报,职务厅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邹立华不服被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土地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故应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刁乃君代理审判员 公丕潜代理审判员 庄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