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英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黎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