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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英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黎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