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军旗与李兴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军旗,李兴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463号申请人陈军旗,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李兴军,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陈军旗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兴军名下价值163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金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兴军名下价值163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宁夏金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车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