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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凯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凯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693号原告江苏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泰来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嵘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威,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凯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好杰。原告江苏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天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凯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天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EPS货物,由于被告资金紧张,自2012年以来,长期拖欠原告货款。2014年5月7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保证自2014年5月1日起,每月至少向原告采购50吨EPS货物;被告所欠货款2466742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陆续按计划进行偿还。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既没有向原告按月采购货物,也未按计划还欠款给原告。被告拒不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4667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5月25日(即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日)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计算至2015年4月13日为62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凯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丽天公司与凯杰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丽天公司向凯杰公司供应EPS货物。2014年5月8日,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有:凯杰公司(甲方)因自身经营资金紧张,不能如期偿还2012年期间向丽天公司(乙方)采购EPS货物所欠的货款2466742元,需向乙方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延期还款,达成下列约定:甲方保证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每月向乙方采购至少50吨的EPS货物……;甲方保证所欠乙方2466742的EPS采购货款,按如下计划进行偿还:2014年12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2015年1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30万元,2015年12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2016年1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30万元,2016年12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2017年1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30万元,2017年12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2018年1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30万元,2018年12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2019年1月31日,甲方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266742元。后因凯杰公司未按《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期限还款,丽天公司为此涉讼。以上事实,有《延期还款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凯杰公司尚结欠原告丽天公司货款2466742元,由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予以证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所欠全部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因被告未能按约定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双方并未在《延期还款协议书》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也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凯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营市凯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66742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534元,由被告东营市凯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肖建峰代理审判员  薛风琴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君本案所依据的实体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