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商特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特字第4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代表人:翁晓波。委托代理人:杨士渊。被申请人: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孙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胡其芬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祝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