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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啄木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曾顺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啄木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曾顺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169号原告重庆啄木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251号瑞丰花苑7幢1-4-2,组织机构代码30497104-1。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曾顺兴,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啄木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顺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啄木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重庆啄木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甘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