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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会爱娥诉被告李稼祥、李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爱娥,李稼祥,李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00号原告会爱娥,女,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南市灵山卫镇蔡家庄131号,身份证号码3702231953********。委托代理人万彩娥、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稼祥,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岛区香江路*号内*号楼***户(原告诉状所列)。被告李莉,女,汉族,住址胶南市黄山路**号*单元***户(原告诉状所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地址黄岛开发区隆祺嘉园1-3号楼12号网点(原告诉状所列)。原告会爱娥诉被告李稼祥、李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爱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安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