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应国尧与卢红蓉、舒国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应国尧,卢红蓉,舒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370号申请执行人应国尧。被执行人卢红蓉。被执行人舒国庆。原告应国尧与被告卢红蓉、舒国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东调确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国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卢红蓉、舒国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7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东阳市兴平西路135巷10号房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白云字第××a057973号)评估拍卖。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前腾空东阳市兴平西路135巷10号房产,将该房产钥匙与土地证、房产证交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拍卖房产所得款项归还申请人。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370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