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煊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煊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黄煊喆,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煊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煊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煊喆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 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