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符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符某,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付永胜,唐河县司法局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于2015年7月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闫志贺 更多数据: